重磅利好信创!财政部最新答复,关于本国产品采购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近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集中答复网民咨询,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出台后的操作细则进行权威解读。此次答复厘清了"本国产品"认定标准、《声明函》使用规则以及价格评审优惠机制等关键问题,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指引。
 
 
一、本国产品认定标准:从"境内生产"到"实质加工"
 
根据财政部答复,本国产品需满足三大核心条件: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及工序在境内完成。值得关注的是,政策设置了5年过渡期,财政部将在此期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具体的成本占比标准。
 
在过渡期内的认定标准上,财政部明确"在中国境内生产"须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即经过制造、加工或组装等工序产生具有新名称、特征和用途的新产品,单纯的贴牌、简单上漆等细微操作不符合要求。这意味着,即便非进口产品,如仅进行简单加工而非实质性生产,仍将被认定为非本国产品。
 
二、价格扣除机制:20%优惠的适用边界
 
财政部详细阐释了20%价格扣除的适用场景:
 
竞争性场景适用:仅当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时,本国产品方可享受20%价格扣除;若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则不享受价格扣除。
 
混合产品项目规则:当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时,若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其全部产品成本比例达到80%以上,且作出书面承诺,则对其提供的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价格扣除。
 
计算基准:所有价格扣除均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政策叠加效应:小微企业可享双重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财政部明确支持政策可叠加适用:若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国产品(20%)和小微企业(20%)的价格扣除优惠,合计可达40%。这一规定显著提升了小微制造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体现了政策对"中国制造"与"中小企业"的双重扶持导向。
 
此次细则澄清具有三重意义:一是防止政策误读,明确《声明函》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二是打击"伪国产",通过"实质加工"标准杜绝简单贴牌产品享受政策红利;三是强化精准扶持,通过80%成本占比门槛和竞争性场景限制,确保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具备实质生产能力的本国制造企业。
 
对于供应商而言,需重点关注供应链合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境内实质生产"标准;对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则需在采购文件中准确设置《声明函》要求,并合理运用价格扣除机制,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具体内容如下:
 
留言编号:7110219-qt34   答复单位:[国库司]
 
在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中,是否应将“本项目采购全部货物应为本国产品,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资格条件?且不再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其中,“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的上漆等细微操作。因此,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
 
留言所述问题,对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项目,依然可能存在非本国产品参与投标(响应)的情况。因此,对于采购标的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当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仅包含单一产品时,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采购标的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的,则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
 
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声明函》,是其产品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但不应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出具《声明函》的,不应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 7105812-DTZU   答复单位:[国库司]
 
1.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否仅适用于接受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2.在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中,是否应将“本项目采购全部货物应为本国产品,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资格条件?且不再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3.在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中,如该产品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且全部为本国产品,那么2个价格扣除是否均要计算?如小微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即合计给予40%的价格扣除?
 
答: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其中,“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包括贴牌、简单的上漆等细微操作。因此,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
 
留言所述问题,对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依然可能存在非本国产品参与投标的情况。因此,无论采购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只要是采购标的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声明函》,是其产品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但不应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 7110259-6Bid   答复单位:[国库司]
 
在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中,如该产品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且全部为本国产品,那么2个价格扣除是否均要计算?如小微企业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本国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即合计给予40%的价格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且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该供应商的产品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相关价格评审扣除优惠,均应该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计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