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4月推合作创新采购新方式:创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完整路径图

2026年4月,财政部正式推出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这是继《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首批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密集落地。
对于有研发能力的投标企业而言,这是一条新的赛道:政府采购提前介入研发阶段,采购人与供应商共担风险、共享市场。区别于传统采购"低价中标"的逻辑,合作创新采购的核心是"研发能力"而非"价格优势"。

本文梳理这一采购方式的关键规则和实操要点,供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参考。

一、什么是合作创新采购

合作创新采购的基本逻辑是: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
这一方式分为两个阶段:
订购阶段:采购人与供应商共同完成研发工作,采购人对研发成本给予补偿。
首购阶段:研发成功后,采购人按约定条件购买创新产品。
简单理解:采购人为企业的研发投入"给补偿",同时为研发成果"给订单"。这解决了创新产品商业化初期"没人敢第一个用"的最大难题。

二、谁可以参与

办法明确鼓励以下主体参与: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
同时,文件明确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外资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参与空间与内资企业一致。
同时,办法要求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对适合分割的采购项目,应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综合性项目,要求供应商将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这意味着中小企业即使不具备独立研发能力,也可能通过分包方式参与研发环节。

三、参与门槛:看研发能力而非资质

传统招标中,资质等级、注册资本、历史业绩往往是入围门槛。合作创新采购的评审逻辑不同: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
具体可以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类别,以及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
换句话说,企业过往的技术积累比注册资本更重要。一家民营企业如果已在某一领域拥有核心专利,即使成立时间较短,也有可能获得参与机会。

四、评审规则:研发方案占总分值50%以上

合作创新采购的评审因素中,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评审内容包括:产品预计能实现的功能、性能;技术路线及其优势;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管控措施;研发团队组成;研发进度安排和各阶段标志性成果说明等。
价格因素也存在,但权重较低。供应商需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分别报价,且各自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上限。
这意味着,对于真正有技术储备的企业,报价能力的权重被大幅压缩,核心竞争力回到了研发方案本身。

五、知识产权归属:原则上归供应商

办法规定,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
如果企业研发出具有商业价值的创新产品,除合同约定外,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可以在首购期后继续向其他客户推广同一技术成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