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政府采购法(修改)》纳入2026年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这不仅是一次法律条文的调整,更是继《招标投标法》同步修改后,中国公共采购体系迈向“统一大市场”与“绩效导向”的关键一跃。对于常年参与政采市场的主体而言,坐等政策落地再反应是被动的,现在就需要基于立法趋势重构策略。
一、 修法背后的三大深层逻辑
- 终结“两法”割裂,统一大市场规则
长期以来,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分属不同法律,导致监管套利与地方保护。《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同步修改,核心意图是厘清边界、协调统一,从法律层面拆除隐性市场壁垒,真正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要求。 - 从“程序合规”转向“物有所值”与“绩效”
旧法侧重采购流程是否合法,新法则更强调采购结果是否有价值。立法趋势明确加入了“讲求绩效”原则,这意味着未来评审将更看重质量、创新与全生命周期成本,而非单纯的最低价中标。 - 政策功能法定化:国产、绿色与创新
修法将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包括“本国产品”标准的落实(如境内组件成本占比)、支持绿色发展的硬性要求,以及专门设立“创新采购”程序,用政府采购市场来孵化新质生产力。
二、 预期中的关键规则变化
结合此前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近期政策导向,以下几项变化概率极高:
- 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代理机构将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责任回归采购人。同时,采购人被赋予更多自主权(如评审委员会组建、采购方式选择),但也意味着更大的问责压力。
- 评审方法多元化:新增“最优质量法”,且在特定情形下(如充分竞争下)不再硬性要求至少3家供应商才能开标,低于三家也可能继续评审,这对细分领域供应商是利好。
- 供应商门槛调整:可能删除“良好商业信誉”等模糊表述,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联合体要求放宽,只需联合体整体满足条件即可,不再苛求每个成员都具备全量资质。
- 合同管理全流程化:新增合同管理专章,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定价方式将合法化,尤其利于复杂的服务类和创新类项目。
三、 市场主体的应对与准备清单
对于供应商(企业):
- 打磨“质量”标书:立即停止对“最低价中标”的路径依赖。提前研究“最优质量法”的响应要点,建立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案例库,证明“多花钱值得”。
- 吃透“本国产品”标准:若涉及实体产品,需梳理供应链,核算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及关键工序情况,确保能符合即将法定的“本国产品”认定,以获取价格扣除或评审优惠。
- 合规与信用体检:新法可能加大处罚力度并强化连带责任。需提前排查纳税、社保及过往履约记录,避免因“重大违法记录”被一票否决。
对于采购人(预算单位):
- 内控制度重构:既然责任更大、自主权更多,就必须建立专业的采购需求管理制度。不能只当“甩手掌柜”交给代理,需培养或引进具备需求编制、风险识别能力的专职人员。
- 需求标准化:利用空窗期,梳理本单位高频采购品目(如物业、信息化、办公耗材)的技术与服务标准,避免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排他性参数,降低质疑投诉风险。
对于代理机构:
- 转型专业咨询:随着“当事人”身份可能淡化及采购人主体责任回归,单纯做“跑腿”招标代理的价值将缩水。应提前储备需求调查、市场调研、合同履约验收辅导等高附加值服务能力。
这次修法不是简单的修补,而是游戏规则的升级。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现在就应参照既往征求意见稿的逻辑,查漏补缺,才能在新规正式实施后抢占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