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案例

系列三:评审标准与重新评审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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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三:评审标准与重新评审类案例

2026-07-28 12:15:44


本篇聚焦评审环节——分值设置是否量化、能否重新评审、评审专家职责边界等核心问题。


指导案例: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重新评审/法定资质/资格条件

案情要点

评标委员会推荐 T 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 A 拒绝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自行确定排名第二的 E 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裁决要点

  1. 评审结束之后,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2. 采购人认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不合规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确定中标供应商期限届满之前,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自行确定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3. 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企业资质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处理结果:认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合规启示

  1. "重新评审"在政府采购中有严格的法定情形,采购人不得擅自推翻评标结果
  2. 对第一候选人有异议的正确做法: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等待行政裁决,而非"自己换一家"。


指导案例: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量化

裁决要点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指导案例19号:A单位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综合评分法/平均报价/限制/权利

裁决要点

综合评分法中涉及报价评分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平均报价等计算方式不得限制供应商权利。


指导案例:M中心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横向比较/绩效评价/采购标的

裁决要点

  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应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进行评审
  2.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绩效评价;
  3. 更正公告对产品的材质、技术要求等进行变更,不属于变更采购标的的情形

合规启示

  1. "横向比较法"(即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凭主观感觉对各供应商进行相对排序)是违法的评审方式;
  2. 正确的做法:每个评审因素都应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和对应分值,让评委"对着打分"而非"凭感觉排"。


指导案例: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分值设置/量化指标/生产厂家授权

裁决要点

分值设置应当与量化指标相对应;生产厂家授权相关设置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合规启示

  1. 医疗设备采购中要求"生产厂家授权"是常见争议点,若授权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匹配,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条件;
  2. 评审因素必须可量化,"优/良/一般"等模糊表述已被财政部明确否定 。


指导案例:W单位大数据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采购文件解释/评审职责

裁决要点

评审专家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履行评审职责。

指导案例40号:B邮电大学宿舍智能用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采购需求管理/重新评审

裁决要点

明确了重新评审的相关边界。

合规启示

  1. 重新评审仅限于财政部规定的法定情形,超出范围的"重新评审"决定将被财政部门撤销。


本篇小结:评审合规的 3 条铁律

  1. 分值必须量化——评审因素与分值设置一一对应,禁用"横向比较";
  2. 重新评审有法定边界——采购人不得擅自推翻评标结果,对候选人有异议须报财政部门;
  3. 评审专家按文件打分——不得超越采购文件创设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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