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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下,谁还在用"假材料"搏中标?2026年专项整治斩断灰色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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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下,谁还在用"假材料"搏中标?2026年专项整治斩断灰色利益链

2026-09-09 15:21:02 来源:原创

9月2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五百一十七号)再次将一家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不是个案。在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起的2026年"四类"专项整治收官攻坚期,一张针对虚假投标的高压网正持续收紧。对投标人而言,这是必须读懂的红线;对采购人而言,这是守好财政资金安全阀的必修课。


一、一份今天刚出炉的处罚决定

2026年9月2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五百一十七号)对外发布:北京谷道良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主办公区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处理过程中,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处以罚款6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把时间轴拉长看,这并非孤例。仅2026年6月以来,财政部已连续发布多期针对同类情形的处罚公告:


信息公告编号

当事人

涉事项目

罚款金额

禁入年限

第三千四百零三号

广西卧龙醉餐饮

南宁海关职工食堂食材配送(A、B分标)

23750元

1年

第三千四百零七号

广西盛世鸿源商贸

南宁海关职工食堂食材配送(B、C分标)

28200元

1年

第三千四百八十五号

北京睿云佳欣科技

智慧税务指挥中心及会议系统设备采购

39436元

1年

第三千五百一十七号

北京谷道良心商业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食堂餐饮服务

6250元

1年

这些公告集中释放的信号很明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已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高频违法情形,处罚起点即"罚款+禁入一年",绝无侥幸空间。


二、为什么今年尤其要盯紧这条红线

判断这一轮监管的力度,需要看清政策背景。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开启为期三年的政府采购市场综合治理。2026年正是收官攻坚之年。

2026年6月8日,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整治周期覆盖6月中旬至12月底,聚焦四类突出问题:

1. 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2. 代理机构违规收费

——超标准收费、无故占用、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

3.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伪造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谋取中标;

4. 供应商围标串标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保证金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主体编制标书。

专项整治的执法链条已高度协同:财政部门统筹项目抽查与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证书、检测报告真伪核验,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串通投标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查实一起、移送一起、通报一起"。江苏省2026年已将473家代理机构纳入检查、抽查项目2177个;浙江计划全年检查378家相关机构,重点抽查400万元以上大额采购项目。

换句话说,专项整治不是"一阵风",而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的常态化高压。


三、"假材料"的七种典型长相

结合近期财政部信息公告与地方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常见形态可以归纳为七类:

  1. 伪造检测报告、认证证书
  2. 编造产品性能检测数据、冒用或PS认证证书,是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3. 虚构合同业绩
  4. 用虚构的过往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佐证履约能力;
  5. 填报虚假财务报告
  6. 提供不实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如沙市区"江汉大米"种植基地项目中的江陵晶成农资有限公司;
  7. 出具虚假社保、缴税凭证
  8. 伪造人员社保缴纳记录、纳税证明;
  9. 冒用中小企业声明函
  10. 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却虚报,骗取价格评审优惠;
  11. 隐瞒重大负面信息
  12. 在《资格条件承诺书》中承诺"良好商业信誉",却刻意隐瞒分支机构食品安全处罚、法定代表人涉刑事犯罪等关键信息;
  13. 提供不实授权文件
  14. 虚构厂家授权、产品来源证明。


四、四个真实案例,看清"认假"与"处罚"的边界

案例一:诚信承诺,重在如实披露——崇阳县学校食堂案

崇阳县2026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1223202501000287)中,聚道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被取消资格。调查发现,该公司投标时签署《资格条件承诺书》,承诺无影响投标资格的失信违法情形,却刻意隐瞒分支机构大量食品安全处罚、法定代表人涉刑事犯罪等关键信息。财政部门认定其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依法无效。

本案的裁判要点值得采购人牢记:"分公司行政处罚不应归责总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无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营失信记录由总公司概括承受;"法定代表人个人犯罪不影响投标资格"的抗辩亦不成立——案涉行为系为承接项目实施,与投标直接相关,隐瞒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二:一份材料,两宗违法——沙市区"江汉大米"案

江陵县晶成农资有限公司在参与沙市区2026年度"江汉大米"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水稻配方肥采购)时,提交的财务报告、社会保险凭证均为虚假材料,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同时,其提交的《获取采购文件情况登记表》等材料中的授权代表身份信息、联系手机,与另一家企业完全一致,又被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最终该公司被罚款11000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一次侥幸造假,可能同时触发"虚假材料"与"串通投标"双重认定,责任叠加、代价翻倍。


案例三:参数造假,合同被撤——石家庄市中医院案

石家庄市中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医疗设备采购05包(项目编号HB2025123610090001),因中标产品多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石家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石财采投〔2026〕32号)裁定:撤销已签订的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投诉材料共列出11项设备参数问题,其中低温等离子体多功能手术系统参数不达标事项查证属实,直接导致整套中标设备无法满足采购需求。

对采购人而言,这一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 设备验收环节必须对照招标文件逐项核验参数,合同签订并非"一锤定音",中标产品参数不符,采购合同照样会被撤销,采购流程整体推倒重来。


案例四:伪造财务与社保,串标双罪叠加——青铜峡案

宁夏鲲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另一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串通情形,被青铜峡市财政局以青财(罚)〔2026〕第3号予以处罚:处以采购金额8‰罚款(3320.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等。

"三年禁入"的判罚提示投标人: 违法情节严重——导致中标且合同已履行的,裁量档次直接上调,禁入年限可从1年升至3年,甚至面临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五、投标人避坑:守住三条底线

面对日益收紧的监管,投标人应从三个层面自检:

1. 材料真实是底线

检测报告、证书、业绩、财务、社保,任何一份证明材料都须经得起真伪核验。监管部门已建立跨部门核验机制,伪造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一经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基本无从遁形。

2. 披露完整是责任

签署《资格条件承诺书》并非"走过场",承诺书要求的是"全面、真实披露"经营相关负面信息。分公司失信、法定代表人涉相关犯罪等情形,主动披露尚有抗辩空间,刻意隐瞒反而坐实"提供虚假材料"。

3. 独立投标是常识

投标文件切勿委托同一主体编制、切勿使用同一账户转出保证金、切勿内容高度雷同。在财库〔2026〕9号整治下,"标书雷同、资金同源、统一代办"已是大数据监管重点识别对象,一线侥幸往往一查即中。


六、采购人防火墙:三道审查关口

对采购人而言,守护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假材料"中标,应当筑牢三道关口:

  1. 资格审查关
  2. 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核验渠道,对供应商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业绩材料进行真实性核验,不轻信复印件、扫描件;
  3. 评审把关关
  4. 落实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符合性审查程序,对存疑的资质、业绩、授权文件,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与证明材料;
  5. 履约验收关
  6. 对照采购文件逐项核验交付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承诺,发现参数不符及时启动质疑、投诉程序,必要时依法撤销合同、重启采购。


结语

2026年是政府采购三年专项整治的收官之年,也是监管从"阶段性攻坚"走向"常态化治理"的转折之年。对投标人而言,诚信经营是最大的护身符;对采购人而言,合规审查是最硬的防火墙。材料越真,路越宽;审查越严,资金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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