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采购有了专门规矩:财库〔2026〕12号的3个要件、5处松绑、4条追责
2026年10月1日,一份只有二十九条、却填补了多年制度空白的部门规章正式施行——《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以下简称《办法》),由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于2026年9月7日联合印发。
过去几年里,"紧急采购"在制度上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状态:《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将"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排除在本法适用范围之外,却没有回答排除之后按什么规则办。2020年初,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为疫情防控采购开通"绿色通道",解决了"能不能不走常规程序",但采购方式怎么选、程序怎么走、资料怎么留,始终缺少统一答案。《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谁来决定",同样没有规范"怎么买"。
《办法》把这个空白补上了。无论你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都值得花十分钟读完——它同时放开了权力、收紧了留痕,也重新划定了责任边界。
一、先划红线:"紧急"不是形容词,是需要逐项证明的事实
《办法》第二条用事由、前提、标的三个要件锁死了紧急采购的定义:
- 事由
——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突发事件的范围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 前提
——现有应急储备不足,且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 - 标的
——使用预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则反向排除了三类情形:非紧急情况下依据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本单位应急预案或为应对不可抗力事先开展的采购,回归《政府采购法》调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对外紧急援助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给出了不可颠倒的启动顺序:利用现有物资储备和资源 → 紧急调拨或支援 → 仍无法满足现场处置需要 → 内部会商决策 → 启动紧急采购。
这意味着"紧急"不再是采购人可以自我论证的形容词,而是需要逐项证明的事实。它与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启动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一起,构成了一个封闭的管理机制。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办法》第一条的立法依据是"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一个"参照",点明了它的定位——既落在上位法划出的豁免空间之内,又主动向政府采购的规范逻辑靠拢。
实务提示:第五条要求采购人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部会商决策机制,综合研判开展紧急采购的必要性。会商记录不是形式,它是事后证明"确属紧急"的第一份证据。
二、松绑幅度有多大?五处"去审批"值得逐条记住
《办法》第二章对程序作了实质性简化,其中五处变化对采购效率影响最直接:
1. 资格审查从"查证明"改为"收承诺"(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供应的要求"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简化形式审查,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替代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等证明材料。对供应商而言,这是压缩响应准备时间最关键的一条。
2.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变更采购方式,无须财政审批(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这是与常规政府采购流程差异最大的一处。
3. 竞争性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直接采购(第十条)
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等原因,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直接采购,但须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并明确合同条件。价格既不由采购人单方说了算,也不由供应商单方说了算,必须有"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的测算依据支撑。
4. 程序可以整体简化(第十一条)
- 可以发出邀请书直接邀请供应商参与紧急采购;
- 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且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可以根据事件紧急程度缩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时间;
- 评审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数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需要评审专家的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专家,具体比例和选取办法按内控制度执行。
要特别留意"只有两家或者一家仍可继续"的前置条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这一句与第四条把"响应及时、保障有力"和"规范高效、厉行节约"并列,共同说明同一件事:效率不是绕开程序正当性的理由。
5. 进口产品由事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第十二条)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无须财政部门批准。同时,第十二条仍强调原则上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并鼓励优先采购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保护环境、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政策目标的标的。
三、豁免程序,但必须过程留痕:采购人要盯住的四件事
权力放开的同时,责任链条延伸到了验收、付款和归档各环节。
第一,需求仍要清楚明确(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及时应对事件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历史成交信息、市场供给情况等,确定采购标的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等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确保需求清楚明确、便于执行。
第二,结果公告有时限(第十三条)
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不具备及时发布条件的,最晚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三,文件保存十五年,活动记录有七项硬内容(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等。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 启动紧急采购的情况说明;
2.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3.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4. 采用的采购方式及简化程序;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直接采购的协商情况记录;
5. 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
6. 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7.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专家选取方式。
第四,年度报送与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紧急采购项目情况;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紧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两条数字值得记住:第十五条规定,紧急情况下可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但添购或追加的采购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七条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以上,以保障紧急采购活动有序开展。需要说明的是,浙江、安徽等地现行制度通常规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等担保措施,实践中需注意与本地资金管理规定的衔接。
四、供应商视角:三个新机会,一条不能碰的高压线
机会是真实的:
- 书面承诺替代财务、税收、社保证明材料,响应门槛和准备时间同步压缩(第九条);
- 预付款比例鼓励提高到40%以上,现金流压力显著下降(第十七条);
- 添购、追加机制为已履约供应商提供了不超过原合同金额30%的续单空间(第十五条);
- 紧急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为主(第三条),配合第六条鼓励的网上直接采购、电子反拍等全流程电子化路径,中小供应商的响应速度优势更容易转化为竞争优势。
但高压线同样清晰。《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这一点必须放在今年监管的大背景下理解。就在9月,温州市财政局集中通报十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四类主体"全链条"涉案:W公司在服装采购项目中提交的多份业绩证明经函证均不属实、生产设备发票在国税平台显示"查无此票",被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入市场二年;S公司将厂家出具的5年质保期篡改为7年,凭虚假质保函中标后因无法履约而单方解约,被认定中标无效、禁入一年;某商贸公司承诺产品CPU通过安全测评但实际未通过,被罚款9960元、禁入两年;B公司将代工产品填报为自身制造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同样被处罚。某高校数字化建设采购项目中,A、B、C三家公司事先协商由A公司成交、B和C"陪标",并就报价协商一致、在同一地点上传响应文件,项目虽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三家公司仍全部被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认定,串通投标的违法性源于行为本身对公平竞争秩序的危害。
黑龙江省财政厅同期通报的四起典型案例,则覆盖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将国家已取消的民用无人机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审因素)、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评审(负偏离参数未予扣分,专家被警告、罚款并解聘)、供应商变造检验报告谋取成交(禁入二年)、供应商以员工离职为由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禁入二年)四类行为。
财政部本级的行政处罚也在持续发布:2026年9月,北京安宁盈科软件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罚款279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天津滨海慧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类行为被罚款2300元、禁入一年;北京谷道良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6250元、禁入一年。依据均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结论很直接:程序可以简化,责任不会简化。紧急采购豁免的是《政府采购法》部分程序的适用,不是豁免法律责任。
五、放进2026年政采监管的盘子里看
《办法》不是孤立的。2026年财政部在政府采购领域已连续出手:
文件 | 主题 | 关键数字
财库〔2026〕2号 | 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1月14日发布,2月1日施行) | 报价低于全部报价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启动异常低价审查,采购人可提高至不超过65%
财库〔2026〕8号 | 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 | 目标"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集采目录以内货物类框架协议第二阶段交易主要通过电子卖场完成
财库〔2026〕12号 | 紧急采购管理 | 今日施行,四章二十九条,填补紧急采购专门规章空白
财库〔2026〕2号 | 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1月14日发布,2月1日施行) | 报价低于全部报价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启动异常低价审查,采购人可提高至不超过65%
财库〔2026〕8号 | 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 | 目标"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集采目录以内货物类框架协议第二阶段交易主要通过电子卖场完成
财库〔2026〕12号 | 紧急采购管理 | 今日施行,四章二十九条,填补紧急采购专门规章空白
财库〔2026〕2号的基础是2025年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先行试点:30个项目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其中28个项目因供应商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财政部在答复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1225号提案的函(财库函〔2026〕10号)中表示,该文件印发后采购人和供应商普遍反映对解决异常低价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条线合起来看,2026年的监管逻辑高度一致:前端靠需求管理和异常低价审查防"内卷式"竞争,中端靠电子化和信息公开提透明度,末端靠全链条追责压缩套利空间。紧急采购虽然豁免了《政府采购法》的程序适用,但《办法》第六条鼓励依托电子化系统完善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商信息,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网上直接采购、电子反拍等程序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电子卖场开辟专栏——在技术路径上,它反而被拉回了同一套透明化框架里。
六、落地前,三类主体建议尽快做三件事
采购人
1. 把紧急采购内部会商决策机制写进内控制度,明确谁提议、谁研判、谁批准、留什么记录;
2. 梳理本单位及本地区应急物资品目和供应商信息库,避免"临时找供应商"导致直接采购缺乏价格参照;
3. 核对本地预付款比例上限与《办法》第十七条40%鼓励线的衔接,同步明确预付款保函等担保安排。
供应商
1. 把第九条要求的书面承诺模板标准化,确保紧急情况发生后数小时内即可提交合规响应;
2. 守住材料真实性底线——温州、黑龙江的案例已经证明,监督检查不会因为项目"紧急"而缺席;
3. 关注各地电子卖场紧急采购专栏的开通进度,提前完成上架和资质准备。
代理机构
《办法》第三条明确紧急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为主,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四条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恶意串通、受贿等行为设置了追责条款。温州通报的某垃圾收运服务项目中,三名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的评分等次打分、全场出现47处错误评审,代理机构亦未履行核对职责,最终评审意见被认定全部无效,专家与代理机构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紧急"不是放松核对职责的理由。
紧急采购从"法定例外"走向"例外法治",真正的受益者是所有守规矩的市场主体:采购人拿到的是可操作、可免责的规则,供应商拿到的是可预期、可参与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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