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报5起政采案例,划出采购文件三处硬伤
某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的业绩分是这样写的:
2016年1月1日以来同类业绩300万以上的每项2分,最高分6分;2016年1月1日以来同类业绩200万到300万的每项1分,最高分2分。
写下这条评分标准的代理机构,多半认为这已经"量化"了——金额档次、单项分值、封顶线,一个都不缺。2026年9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在《关于公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把这句话定性为:涉嫌按特定合同金额档次进行加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理。
同一批通报里,5起案例有3起的处理结果不是罚款,而是"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理由写着同一句话:该项目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
罚款可以因超过时效而不予作出,采购结果却不一定保得住。这正是这批案例最值得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逐字细读的地方。
一、5起案例速览:2起罚款、3起整改
序号 | 违法违规类型 | 基本案情 | 处理结果 | 主要法律依据
一 | 投标人围标串标 | 某市救灾物资项目公开招标,第二、三包分别由石家庄A、B两家与山西C、D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纪委监委巡视发现异常线索后移交市财政局。经查,自然人张某幕后操控,组织A、B、C、D四家供应商实施围标串标,其中A供应商还涉嫌提交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 | 对相关自然人及涉事企业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 | 以地域条件设置准入壁垒 | 某教室照明提升项目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为提升本地服务响应效率,在评分设置中明确"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予以加分" | 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对本级采购人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 通报未列明具体条款,要求强化采购文件公平性审查
三 | 以特定业绩差别歧视供应商 | 某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业绩评审按合同金额分档加分(300万以上每项2分最高6分;200万—300万每项1分最高2分) | 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四 | 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某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包含核心产品软件显示界面图片,证明主机界面支持显示调零、曲线、数据查询、仪器状态等要素。供应商H代理厂家L产品,明知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将其他厂家软件界面图片编入投标材料,并在《技术偏离表》中作无偏离响应 | 处以采购金额8‰罚款、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五 | 评审指标不量化 | 某研究院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公开招标,技术打分项表述为"所投产品选型、整体性能、后期使用成本、维护服务等因素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2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10(含)分" | 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 | 通报要求评审因素细化、量化,评审分值与量化指标一一对应
一 | 投标人围标串标 | 某市救灾物资项目公开招标,第二、三包分别由石家庄A、B两家与山西C、D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纪委监委巡视发现异常线索后移交市财政局。经查,自然人张某幕后操控,组织A、B、C、D四家供应商实施围标串标,其中A供应商还涉嫌提交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 | 对相关自然人及涉事企业分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 | 以地域条件设置准入壁垒 | 某教室照明提升项目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为提升本地服务响应效率,在评分设置中明确"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予以加分" | 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对本级采购人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 通报未列明具体条款,要求强化采购文件公平性审查
三 | 以特定业绩差别歧视供应商 | 某中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业绩评审按合同金额分档加分(300万以上每项2分最高6分;200万—300万每项1分最高2分) | 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四 | 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某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包含核心产品软件显示界面图片,证明主机界面支持显示调零、曲线、数据查询、仪器状态等要素。供应商H代理厂家L产品,明知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将其他厂家软件界面图片编入投标材料,并在《技术偏离表》中作无偏离响应 | 处以采购金额8‰罚款、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五 | 评审指标不量化 | 某研究院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公开招标,技术打分项表述为"所投产品选型、整体性能、后期使用成本、维护服务等因素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2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10(含)分" | 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 | 通报要求评审因素细化、量化,评审分值与量化指标一一对应
通报落款为山东省财政厅,2026年9月20日,并于9月21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发布。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这5起案例分布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案例二、三、五)与投标环节(案例一、四),前者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后者的责任主体是供应商。三起"不予罚款"的案例,全部集中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
二、硬伤一:把"所在地"写进加分项
案例二的起因听起来并不恶劣——代理机构想让供应商"响应更快",于是写了一句"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予以加分"。
问题在于,"本县"两个字把竞争范围按行政区域切了一刀。已在本地布局的企业天然得分,外来企业要么临时设立分支机构抬高成本,要么直接放弃投标。这与政府采购支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方向正面冲突。
从法条对应关系看,此种设置落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与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制范围;母法层面则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需说明的是,山东省财政厅的通报未对案例二逐条列明法条,上述为行为与法条的对应关系分析。
通报给出的替代方案值得照抄:确需快速响应的,可将有关要求细化为"服务响应承诺",同时严禁设置"本地机构加分项"。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可考核、是否与履约相关:
写法 | 是否可量化 | 是否与履约相关 | 是否限制竞争
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予以加分 | 否(以注册或设立事实为条件) | 弱(有机构不等于响应快) | 是,按行政区域切分
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每延迟1小时扣1分,扣完为止 | 是(时间、扣分规则明确) | 强(直接指向服务水平) | 否,任何地域供应商均可满足
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予以加分 | 否(以注册或设立事实为条件) | 弱(有机构不等于响应快) | 是,按行政区域切分
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每延迟1小时扣1分,扣完为止 | 是(时间、扣分规则明确) | 强(直接指向服务水平) | 否,任何地域供应商均可满足
同样的需求,前者构成差别歧视待遇,后者是一条合格的服务评审因素。
三、硬伤二:用合同金额给业绩分档
案例三的争议点在于:业绩本身是合法评审因素,为什么按金额分档就不行?
原因在于,合同金额不证明履约能力。一份300万元的合同可能由10个子项拼成,与本次采购标的的核心技术毫无关系;一份200万元的合同反而可能是同品类、同规模、同复杂度的完整交付。以金额划线,本质是以企业规模划线,把中小企业挡在门外。
这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链条直接冲突: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预留该部分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未预留份额项目中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3%—5%)的价格扣除。一边用预留份额和价格扣除把中小企业请进来,一边用业绩金额档次把中小企业挤出去,政策自相抵消。
通报明确要求:业绩评审应重点核查实施内容、工作范围,严禁以合同金额评判履约能力,杜绝变相通过业绩金额设置规模门槛排斥中小企业。
可落地的改写方向有三条:
1. 按内容而非金额计分
——限定"近三年内已完成、与本次采购标的同品类的项目",每项1分,最高3分,同时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与验收合格证明;
2. 按技术吻合度分层
——对涉及关键技术指标的项目单独设档,需供应商说明该指标的实现方式,而非只报合同额;
3. 数量封顶、下限清零
——取消"最高6分"这类把差距拉到足以决定胜负的权重,业绩分控制在总分的5%以内。
四、硬伤三:评审因素写成"主观感受题"
案例五的评分标准原文:
所投产品选型、整体性能、后期使用成本、维护服务等因素完全满足或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20分; 所投产品选型、整体性能、后期使用成本、维护服务等因素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10(含)分。
这条标准把20分的分值压在两个形容词上——"完全满足或高于"与"满足"。什么叫"高于"?高多少算"高于"?"后期使用成本"如何取值?评审专家无从下手,只能凭印象给分。
对应的强制性规则有两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落到操作层面,一条合格的技术评分项应当满足"三个能":
自测问题 | 达标标准 | 案例五的表现
能否不看主观判断直接给出分值? | 能 | 不能,依赖专家印象
每一个区间端点是否对应不同分值? | 是 | 否,"满足"与"完全满足"边界不清
换三位专家打分,分差能否控制在合理区间? | 能 | 不能,20分区间可任意取值
能否不看主观判断直接给出分值? | 能 | 不能,依赖专家印象
每一个区间端点是否对应不同分值? | 是 | 否,"满足"与"完全满足"边界不清
换三位专家打分,分差能否控制在合理区间? | 能 | 不能,20分区间可任意取值
后果也不止于"整改"。杭州市财政局公布的以案释法案例中,某货物类项目技术评审条款写着"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样品质量、市场知名度和当地老百姓的喜好程度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被认定设置了"市场知名度""当地老百姓的喜好程度"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评审因素。处理结果是: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也就是说,一条没写好的评分标准,代价可能是整个项目重来一遍。
五、投标端两起:8‰罚款怎么算,三年禁入怎么来的
案例一与案例四都指向供应商,且都落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罚则一致: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四的8‰落在5‰—10‰区间中段,禁入两年落在1—3年区间中段;案例一的三年禁入,则是1—3年区间的顶格。
"采购金额"这个基数怎么算,可以看一份可核验的文书:山东省财政厅2026年9月8日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鲁财罚告字〔2026〕54号)认定,山东奥斯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临沂大学2024年眼视光学专业设备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07299)中提供虚假材料,拟处以采购预算金额8‰即4488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反推可知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约561万元——8‰的罚款率对应的是项目盘子,不是中标价,也不是利润。
案例四还有一处技术细节值得投标人警示:供应商H是在《技术偏离表》中作"无偏离"响应时被认定的。偏离表不是格式文本,而是供应商对技术响应的书面确认。把其他厂家的软件界面图片编入投标材料,同时在偏离表上写"无偏离",等于把一份不实陈述做成了书面证据。
案例一则提示了线索来源:该案并非由其他供应商质疑或投诉触发,而是纪委监委巡视发现异常线索后移交财政部门。围标串标的追究路径已经不限于采购程序内部。
六、"都过去两年了,为什么还要整改"
三起案例的处理决定里都写着"鉴于该项目已超过行政处罚期限"。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行政处罚权,不是违法事实,也不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与投诉处理权。三起案例因此转而采取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报送整改报告、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等非处罚性监管措施。
更重要的是,结果层面的处理不受二年时效约束。可参照无棣县财政局棣财采〔2026〕4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某中学学生床等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政策执行条款写明"环保产品优惠幅度为{根据采购人要求确定,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10%}",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通知》(鲁财采〔2026〕1号)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在价格分和技术分项下给予4%至8%的加分。10%的价格扣除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未依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处理结果是双重的:一是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合同已经签订,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采购人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项目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责令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采购人常有的三个判断,在这条逻辑下都不成立:
常见判断 | 实际情况
项目结束两年就安全了 | 罚款可能不再作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书照发
合同签了就锁定结果 | 监督检查与投诉处理中可责令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整改完就到此为止 | 通报可抄送纪检监察与审计,线索可依行纪、行刑衔接机制移送
项目结束两年就安全了 | 罚款可能不再作出,责令改正、整改通知书照发
合同签了就锁定结果 | 监督检查与投诉处理中可责令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整改完就到此为止 | 通报可抄送纪检监察与审计,线索可依行纪、行刑衔接机制移送
七、采购文件发布前自查清单(采购人、代理机构)
序号 | 自查项 | 判定标准
1 | 是否出现"本地""本县""本市""在本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地域表述 | 一律删除,改为可考核的服务响应承诺
2 | 业绩分是否按合同金额分档 | 改为按实施内容、工作范围计分,并提供验收证明
3 | 业绩分权重是否过高 | 建议控制在总分5%以内,避免成为决定性因素
4 | 每条评分项是否量化到区间并设置对应不同分值 |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5 | 是否存在"综合比较""横向比较""喜好程度""知名度"等无判断标准的表述 | 一律替换为可验证指标
6 | 货物项目价格分是否不低于30%、服务项目是否不低于10% |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7 | 资格条件是否被设为评审因素 |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禁止
8 | 节能环保、中小企业、本国产品等政策功能的优惠幅度是否与地方规定一致 | 对照本级财政最新文件,勿沿用"通常为10%"等旧模板
9 | 采购文件是否经过公平性审查并留痕 | 通报反复要求强化采购文件公平性审查
10 | 评分标准是否做过"换专家复评"测试 | 三位专家分差过大即为未量化
1 | 是否出现"本地""本县""本市""在本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等地域表述 | 一律删除,改为可考核的服务响应承诺
2 | 业绩分是否按合同金额分档 | 改为按实施内容、工作范围计分,并提供验收证明
3 | 业绩分权重是否过高 | 建议控制在总分5%以内,避免成为决定性因素
4 | 每条评分项是否量化到区间并设置对应不同分值 |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5 | 是否存在"综合比较""横向比较""喜好程度""知名度"等无判断标准的表述 | 一律替换为可验证指标
6 | 货物项目价格分是否不低于30%、服务项目是否不低于10% |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7 | 资格条件是否被设为评审因素 |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禁止
8 | 节能环保、中小企业、本国产品等政策功能的优惠幅度是否与地方规定一致 | 对照本级财政最新文件,勿沿用"通常为10%"等旧模板
9 | 采购文件是否经过公平性审查并留痕 | 通报反复要求强化采购文件公平性审查
10 | 评分标准是否做过"换专家复评"测试 | 三位专家分差过大即为未量化
八、投标人对照清单(供应商)
1. 看到地域加分条款,先质疑再投标
——质疑应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将面临不予受理的风险;
2. 看到按金额分档的业绩分,测算自己是否被排斥
——若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可在购买采购文件后依法质疑;
3. 发现评分标准未量化,注意留痕
——这类项目在投诉处理中可能被认定影响采购结果,从而撤销合同、重新采购;
4. 技术偏离表逐项核对实物与图片
——借用其他厂家界面图片并作"无偏离"响应,已有多起被按采购金额8‰处罚并禁入两年;
5. 不要参与任何"多家主体协同"的安排
——围标串标最高可至三年禁入,且线索来源已不限于采购程序内部。
九、修法方向:权责正在向采购文件编制端前移
上述三起采购文件编制端的案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方向一致。草案第七条第一款拟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十四条第二款拟明确,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对采购活动承担责任。
需要提示的是,修订草案尚未审议通过、不具法律效力,最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文为准。但"采购人主体责任"这条主线已经体现在现行监管实践中:本次通报的案例三、案例五,责任主体同时列明了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案例二虽由代理机构编制,采购人同样被要求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委托代理,不转移主体责任。这句话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同样成立。
采购文件里的一行评分标准,可能值两年禁入,也可能值一个项目重来一遍。5起案例中3起因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未予罚款,却无一例外被责令改正——罚款有期限,责任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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