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案例

系列一:供应商诚实信用与虚假材料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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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一:供应商诚实信用与虚假材料类案例

2026-07-28 12:00:42 来源: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


本篇汇总财政部指导性案例中涉及"诚实信用原则 /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出借投标凭证"的典型裁决,适用于供应商合规培训、内部审计对照检查。


指导案例: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 虚假材料 / 主观方面 / 谋取中标

案情梗概

采购人 A 委托代理机构 G 就"XX 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S 公司中标后,供应商 Z 向财政部投诉称 S 所投产品的制造商 M 不能生产该产品。财政部审查发现 S 所投产品制造商实为 H 公司;进一步监督检查发现,S 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验报告,与检验机构存档件的多项重要内容不一致,且不一致项均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重要指标。

S 公司申辩:报告系员工个人篡改,公司不知情,已处分相关人员。

财政部的处理

  1. 投诉案: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 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2款,决定中标无效;因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责令废标并重采
  3. 行政处罚:对 S 公司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要点

⚠️ 投标主体是 S 公司、投标文件加盖 S 公司公章,员工投标行为代表公司,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受。S 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的申辩不予采纳,构成《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1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合规启示(给供应商)

  1. 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证明材料(检验报告、业绩合同、认证证书等)必须与原始件完全一致;
  2. 即便是员工个人行为导致的不一致,法律责任仍由企业承担;
  3.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极重——罚款+禁入+中标无效,且禁入期内无法参与任何政府采购。


指导案例:Y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虚假材料

案例要点

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声明函内容必须真实。声明函中对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信息的虚假陈述,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即便该项目本身不涉及中小企业专属份额,仍应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启示

  1. 《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自证"文件,但自证不等于免证——财政部门可结合社保缴纳人数、税务申报数据等交叉验证;
  2. 为享受价格评审优惠而虚报企业规模的,风险极高。


指导案例:H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虚假材料 / 出借 / 投标凭证

案例要点

供应商将自身的投标凭证(如厂家授权书、资质证书原件等)出借给其他供应商使用,被出借方凭此投标并中标的,两方均构成违法。出借方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帮助行为,借用方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直接行为,双方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规启示

  1. 投标凭证具有专属性,"借证"等同于"造假"
  2. 拥有稀缺资质的企业切勿为赚取"借证费"而违规,一旦查实将被同步处罚。


本篇小结:诚实信用类案例的 3 条铁律

  1. 材料真实性——投标文件所有证明材必须与原件一致,技术指标是高危区;
  2. 行为归属——员工行为=公司行为,公章即公司意志;
  3. 后果阶梯——中标无效 → 废标重采 → 罚款(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列入不良记录 → 1-3 年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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