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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只聊了两句"的评审,让一位专家被罚了款:这两天密集曝光的评审专家违规,传递了什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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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只聊了两句"的评审,让一位专家被罚了款:这两天密集曝光的评审专家违规,传递了什么信号?

2026-09-09 15:24:32 来源:原创

9月4日,《中国政府采购报》报道了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公布的四起政府采购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的主角不是供应商,而是坐在评审席上的专家——评审专家A仅仅因为在评审区域出入口附近与另一位专家"异常交流了两句",又在评标结束后、结果公告前向中标供应商"报了个信",最终换来警告、罚款并被责令退还该项目的评审费。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一口气公示取消12名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与此同时,内蒙古新版《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9月4日对外发布,江苏修订版细则已在8月1日实施。评审专家,正在从"无人问津的橡皮图章",变成被重点盯防的对象。


一、两天内密集曝光:三起案例,三条红线

把最近48小时的监管动作放在一起看,信号非常明确。

案例一:一句"闲话"、一次"报信",换来警告罚款——厦门评审专家案

厦门市财政局公布的这起案例,是政府采购条线极具代表性的一个。细节如下:

  1. 违规行为一
  2. 评审专家A在评审区域出入口附近,与评审专家B存在异常交流;经查实,评标过程中专家A在评审区域内向专家B提及了两家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名称,违反采购程序。
  3. 违规行为二
  4. 专家A自述,在评标结束后、评审结果公告前,向中标供应商泄露了评审结果。
  5. 处罚结果
  6. 财政部门依法对专家A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责令退还该项目评审费;行政处罚决定同步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解读:这两项行为,一条触及"评审程序纪律",一条触及"评审信息保密"。看似是"闲聊"和"通个气",实质上分别踩中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两类法定情形——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标准独立评审,以及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厦门在同一批通报中,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串通投标三类供应商违法与这条专家违规案例并列,说明监管部门已经把"专家违规"与"供应商违法"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整治位置。


案例二:一次评标,12名专家被取消资格——内蒙古交通运输厅

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取消张某等十二名评标专家评标资格的公示》:

  1. 4名专家在某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评标中,存在"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开展评审工作"的情形;
  2. 7名专家在某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中,存在"对投标文件合规性审查不严"的情形——这11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被取消评标资格、清退出库;
  3. 另1名专家在某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远程异地评标中,因"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自身业务能力不足",同样被取消资格、清退出库。

解读:这12人没有收钱、没有徇私,只是"评得不认真"——未严格按文件评审、合规性审查不严、甚至"业务能力不足"。这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对专家的要求,已经从"不违法"升级到"必须履职到位"。 评审不力、把关不严,本身就是可以被清退出库的硬伤。


案例三(背景):11名专家收受财物,被调整出库——广东云浮

8月4日,广东省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经查实,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钟某标、陈某谊等11人,在参与项目评标过程中存在"收受财物,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利"的情形,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调整出库。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解读:这一案牵涉的是更严重的利益输送。如果说厦门案是"程序+保密"双违规,云浮案则是直接以权谋私。两者共同勾勒出专家违规从"疏于履职"到"主动寻租"的完整光谱,而监管的处罚力度也随情节轻重显著分级。


二、评审专家违规,法律后果到底有多重?

不少专家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评审意见是我的"专业判断",说错了顶多算水平问题。这种认知在现行法下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评审专家违规的法律后果层层递进:


违规情形

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同上(警告+2000元—2万元罚款)

前述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评审活动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加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将"未按文件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贿赂""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与专家聘用、解聘挂钩。同时,《管理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专家名单同样违法。

对专家而言,一次违规,轻则罚款+不良记录,重则禁入+清退,若涉及贿赂甚至面临刑责——这绝不是"道个歉"就能翻篇的事。


三、监管为何突然收紧:从"管笼子"到"终身负责"

判断这轮监管的力度,需要看制度层面的三个新动向:

其一,管理办法密集修订,"终身负责"写入规则。 9月4日对外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专家违法违规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置、通报专家所在单位、记入专家电子档案并向社会曝光。江苏省政府9月3日公报的修订版《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细则》(苏数规〔2026〕2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更是明确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专家聘任关系解除等免予追责。" 这意味着,专家为某次评标签了字,就要为这份签字背负终身的责任。


其二,政府采购监管大格局下,专家被纳入"全链条"治理。 2026年正值国办发〔2024〕33号三年行动方案收官攻坚期,财政部等三部门6月8日印发财库〔2026〕9号,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虽然正式聚焦的是采购人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违规收费、供应商虚假材料、围标串标四类,但厦门把"评审专家违规"列为典型案例对外公布,恰恰折射出本届监管的趋势:评价一个项目是否合规,不再是看供应商有没有造假,而是看从采购人到代理机构、再到评审专家和验收人员的整条链条,每一个"签字者"是否都在尽责。 评审专家处于链条的"裁判席",自然首当其冲。


其三,评审专家库管理趋严,"清退"成常态。 从佳木斯对7名"不按标准评标"专家扣分、限制评标资格,到常德5名专家被认定考核不合格且1年内不得被抽取,再到宁陵县对5名未按文件评审的专家暂停6个月随机抽取资格——各地对专家的处理正在从"内部通报"走向"公开公示+实质惩处"。


四、给三类人的"防火墙"提醒

对评审专家:守住四条纪律

1. 程序纪律

——严格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不凭经验、不靠印象,不以"参考性意见"代替"法定评审标准"。

2. 保密纪律

——评审结果公告前,不向任何供应商、采购人代表、亲属好友泄露评审情况、供应商名称、评审委员会名单;不在评审区域内外与无关人员就项目"交流"。

3. 回避纪律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担任过供应商董监高或控股股东,或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申报回避,切勿心存侥幸。

4. 廉洁纪律

——不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好处,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旅游、礼品往来。


对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把好三道关

  1. 抽取关
  2. 严格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不违规指定专家,不提前泄露专家名单;
  3. 现场关
  4. 严禁评审前"打招呼"、评审中递条子、评审后"对答案",对评审区域实行全封闭管理,全程留痕;
  5. 报告关
  6. 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含异常交流、泄露评审情况、明显倾向性),依据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八条,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而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对投标人:一份警示

评审专家案的密集曝光,对所有投标人是一面镜子:靠关系、走内部渠道"搞定评委",正在成为被重点打击的高风险行为。 与其在评审环节投入"人情成本"不如把精力放在真实履约能力、应标技术方案、合规投标文件的打磨上。监督部门连专家都敢动,对参与围标串标、行贿评审专家的供应商,处罚只会更重。


结语

一场"只聊了两句"的评审,一位专家被罚了款;一次"评得不够认真",12名专家丢了资格;一桩"收了财物帮人中标",11名专家被清退出库。这些案例共同指向结论:评审专家不是"橡皮图章",每一个签字都要对得起公正二字。 而随着"终身负责"写入地方管理办法,这份签字的重量,只会越来越重。

对采购人而言,评审公正是最硬的防火墙;对专家而言,廉洁履职是底线;对投标人而言,实力才是最好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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