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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门槛要变天了!政府采购法23年首次大修,"资格清单"从正转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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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门槛要变天了!政府采购法23年首次大修,"资格清单"从正转负

2026-09-09 15:23:27 来源:原创

3.3万亿元的采购市场,正在迎来一次制度层面的彻底重塑。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6月26日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这部法律自2003年施行以来、实施23年的首次系统性大修。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而其中最贴近每一家投标企业的,是供应商制度的方向性重构:资格条件从"正面清单罗列"转向"负面清单排除",供应商定义从"结果导向"改为"程序导向",近三年重大违约记录将直接挂钩市场准入。门槛是升还是降?失信成本是高还是低?本文为你逐条拆解。


一、先看懂背景:这部法为什么要大修

先说数字。修订草案审议信息显示,政府采购规模已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至2025年的3.3万亿元,占GDP比重由0.8%提高到2.4%,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7万亿元。

体量越大,制度短板越显。财政部及学界一致指出现行法的四大积弊:

  1. 重程序、轻结果
  2. 规制力量集中在"如何买",对"买得值不值"缺乏系统安排;
  3. 采购人主体责任虚化
  4. 普遍存在"委托即免责"心态;
  5. 合同约束不强、履约管理薄弱
  6. "重订立、轻履行",验收走过场;
  7. 隐性壁垒与差别歧视
  8. 本地纳税年限、参数"量体裁衣"等隐形门槛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

围绕这些问题,修订草案将"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写入立法宗旨,把"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确立为制度目标,并首次单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一部施行了23年的"程序控制法",正被改写成以需求为引领、以绩效为标尺的"国家治理绩效法"。


二、最直接的改变:供应商定义与准入规则重构

对投标人而言,修订草案最"贴身"的变化在供应商制度。整体逻辑,是从"静态的资格门槛"转向"动态的履约能力"。

变化一:供应商定义,从"结果导向"到"程序导向"

现行法第二十一条将供应商界定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侧重"提供"这个结果。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将其改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这个改动有两层深意:

  1. 主体扩容
  2. 将"非法人组织"明确纳入,与《民法典》民事主体分类衔接,合伙、个人独资等主体参与空间打开;
  3. 程序锚定
  4. 把供应商身份锚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为资格审查、质疑投诉的资格认定提供了更清晰的逻辑基础。


变化二:资格条件,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

这是门槛方向性逆转的一处。现行法第二十二条用六项条件"正面罗列"了供应商门槛(良好商业信誉、依法纳税社保记录、履约所需设备与专业技术能力等);修订草案则简化为"应当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同时在第18条明确三种不得参加的"负面清单"情形:


序号

负面清单情形

1

未依法缴纳税收或者社会保险费

2

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3

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清单之外无门槛"——只要具备履约能力、不触碰负面清单、满足法定的特定资质,就有资格参与。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一级调研员印铁军对此评价:资格条件从正面要求转为负面清单,供应商参与门槛"将大大降低"。湖南自2022年起试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供应商凭一张《承诺函》即可参与,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核验信用,资格争议大幅减少。


变化三:履约信用挂钩准入,近三年重大违约可被拒之门外

负面清单第18条第二款,给采购人新增了一项此前没有的权利:若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在近三年内履行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违约",采购人可拒绝其参与。

这是本次供应商制度重构最需要投标人重视的一条——它把"履约历史信用"与"市场准入资格"直接挂钩,立法重心从"进门审查"转向"全程履约"。一次重大项目上的重大违约,可能在三年内反复成为投标"拦路虎"。


三、与之配套的"降门槛"与"提责任"双向发力

资格门槛在降,主体责任在升,这是一体两面。

  1. 破除隐性壁垒
  2. 修订草案第六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此前常见的本地纳税满一年、设备参数"量体裁衣"等做法,将被置于"国家保障平等参与"的高度之下。紫光汉图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宏帅的体会颇具代表性:过去做全国性项目,有的省份要求本地纳税满1年,有的对参数量身定制,"修订草案明确禁止不合理限制,为我们拓展全国市场扫清了障碍"。
  3. 提高透明度、公开竞争
  4. 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把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验收结果的公开上升为法律义务。
  5. 及时付款减负
  6. 规定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直击"重合同订立、轻款项支付"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7. 采购方式松绑
  8. 现行法"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的表述被删除,改为采购人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对供应商而言,这意味着"凡采必招"的刻板预期将被打破,竞争性谈判、询价、框架协议等更多元、更适配的进入通道正在形成。
  9. 数字化专章落地
  10. 首次单设"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进全程记录、穿透监管、减少人为干预——这与近两年各地密集落地的"机器管招投标""暗标盲评"改革一脉相承。


四、投标人该关注的三组"关系"

把条款放回实操,投标人至少要在三组关系上校准预期:

门槛在"降"还是在"升"?表面看,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加上"清单之外无门槛",参与门槛在降低,更多主体能够进场,竞争将更充分。但"能力叠加"并未取消——法定资质、履约能力仍须具备,近三年重大违约还能触发拒绝参与。结论是:进门更公平,但进来之后每单都更见真章。

利好与风险的边界在哪里?

  1. 利好:本地纳税门槛、参数量身定制等歧视性条款将被明令禁止,跨区域拓标的空间打开;
  2. 风险:履约历史被纳入准入考察,一次重大违约可能造成三年投标障碍,务必守好每一个合同履约记录。

"资格承诺制"能否提前用起来?尽管修法尚未完成,但湖南等地已先行试点资格承诺制。投标人宜提前规范自身纳税、社保记录,把资质、业绩、信用底账整理清晰,一旦制度在全国铺开,即可无缝切换。


五、采购人要注意的"责任清单"转向

对采购人而言,本次修法最深刻的信号是主体责任从未如此明确。修订草案明确"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对采购活动承担责任",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决策执行验收程序清晰、不同岗位经办人员原则上相互分离。

落到日常动作上,有三点需要提前准备:

  1. 负面清单内化到审查流程
  2. 资格把关将从"逐条核验正面条件"转向"负面清单排查",审查逻辑要相应调整。
  3. 履约记录要留痕
  4. 既然供应商近三年重大违约可触发拒绝参与,采购人也应建立完整的履约档案,作为后续判断"重大违约"的事实依据——证据不立,权利难用。
  5. 需求与绩效双考核
  6. 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总责,需求调查、公众意见征求(公共服务项目)等环节将从"可选"变为"法定"。


结语

一次23年的大修,改的不只是条文,而是政府采购的运行底层逻辑:从"程序合规了没有"转向"钱花出了什么效果"。对投标人,资格门槛在降、竞争在加剧、履约信用成为新的硬通货;对采购人,主体责任上肩、绩效导向落地、每一次采购都必须经得起"买得值不值"的拷问。规则正在重写,尽早读懂、尽早调整者,将占得先机。

说明:文中所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审议稿内容,尚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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