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案例

系列五:采购方式与法律适用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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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五:采购方式与法律适用类案例

2026-07-28 13:02:43


本篇聚焦采购方式选择、单一来源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法律适用等宏观合规问题。


指导案例: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

案情要点

2004年,采购人 C 委托代理机构就"XX体系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投诉人 B 公司认为其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没有合理解释,且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

裁决要点

财政部明确:

  1. 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2.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
  3.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4. 本项目属于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采购,却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决定采购活动违法

合规启示

  1. 判断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关键看是否与工程建设相关
  2. 与工程建设无关的纯货物/服务采购,必须走政府采购法体系,适用法律错误将导致采购活动被认定违法。


指导案例:S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进口机电产品/政府采购法适用

裁决要点

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合规启示

  1. "进口产品"≠"走国际招标",只要国内有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就纳入政府采购法管辖;
  2. 采购进口产品须走进口产品论证与公示程序,而非规避政府采购法。


指导案例: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采购方式/单一来源公示/质疑投诉范围

案情要点

A 单位委托 B 公司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2019年10月公示期内,C 公司曾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C 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请求终止单一来源、改用公开招标。

裁决要点

  1.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存在异议,应当在单一来源审批前的公示期内通过法定途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2. 对于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3.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项目投诉

合规启示

  1. 单一来源采购的异议窗口只在公示期内开放,过期异议转为投诉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2. 供应商若对单一来源有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错过窗口等于放弃救济权利;
  3.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做单一来源公示时,应完整留存公示、异议、补充论证、答复的全链条证据。


本篇小结:采购方式选择的 3 条准则

  1. 法律适用看"是否与工程建设相关"——无关货物/服务必须走政府采购法;
  2. 进口产品不等于规避政府采购法——国内有供应商能提供,即受政府采购法管辖;
  3. 单一来源的异议窗口只在公示期内——过期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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