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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与合规》专题 第三期|政府采购采购方式怎么选:公开招标≠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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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与合规》专题 第三期|政府采购采购方式怎么选:公开招标≠唯一选择

小汇 2026-06-24 11:35:38 54 阅读 来源:原创

很多单位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金额大就走公开招标,其他都是想绕开监管"。这种认知看似保守合规,实则暗藏风险。选错采购方式,轻则导致流标、延期,重则被责令重新采购、通报批评,甚至触发审计问责。

在第一期我们梳理了制度框架,第二期强调了需求是采购的"宪法",本期我们把镜头对准操作决策中最关键的一步:采购方式的选择。你不仅要知道有哪些方式,更要明白——什么时候用哪种方式,才是合法的、经济的、可控的


一、为什么"一律公开招标"是误区?

公开招标确实是政府采购主要方式(《政府采购法》第26条),但不是万能的:

  1. 效率低:从公告到签约正常需30~45天以上,不适合紧急项目。
  2. 灵活性差:不允许谈判,面对模糊或复杂需求易出现"低价中标、履约扯皮"。
  3. 并非绝对强制:只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低于此标准的,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合规方式。
  4. 例外需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符合法定例外情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改用非招标方式。

核心观点:只要是依规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框架协议、单一来源同样合法。问题从来不在"没招标",而在"乱选方式"或"应批不批"。


二、现行8种采购方式全景对比


#

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评审/成交规则

典型适用场景

1

公开招标

87号令

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需求明确、达公开招标限额的标准化货物/服务

2

邀请招标

87号令

综合评分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供应商范围有限,或公开招标费用占比过高

3

竞争性谈判

74号令

符合实质要求者最后报价最低成交

招标失败、需求不确定、紧急、价格难事先算出

4

竞争性磋商

财库〔2014〕214号

综合评分法(技术商务价格加权)

政府购买服务、复杂IT、科研、设计类

5

询价

74号令

一次性报价、最低价成交

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变化小的货物

6

单一来源

74号令

一对一协商定价

唯一供应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原项目添购≤10%

7

框架协议采购

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一阶段入围(价格/质量优先法),第二阶段按约定成交

多频次、小额零星采购(办公用品、鉴证咨询等)

8

合作创新采购

财库〔2024〕13号

两阶段:订购研发→首购创新成果

市场无成熟产品,需共担风险联合研发突破技术

💡 关键区分: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适合重方案的复杂服务;框架协议=解决"反复买小额"痛点,分入围和二次选择两阶段。


三、选择采购方式的"判断树"

建议按以下顺序判断(不要上来就定公开招标):

第一步|是否属集中采购目录内?

是→委托集采机构,按其规定方式执行(目录内小额零星常走框架协议)。

第二步|是否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 未达到→可按项目特点选竞谈、磋商、询价、框架协议等。
  2. 达到标准→原则上公开招标,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招标失败/需求不确定/紧急/唯一来源/小额多频次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可改用非招标方式。

第三步|项目属性判断

  1. 标准化货物→公开招标或询价
  2. 复杂服务/IT集成/咨询→竞争性磋商(需求不确定时优于招标)
  3. 多频次小额→框架协议采购(110号令专门规范,不可随意用询价拼凑)
  4. 市场无成熟产品需共研→合作创新采购(2024年新增)
  5. 唯一供应商→单一来源(须专家论证+公示)


四、四种高频误用及风险

误用一:咨询服务强行公开招标

现象:信息化规划采用公开招标,主观分高、不允许谈判。

风险:需求本不确定→中标方案脱离实际,易引发质疑。

正确:竞争性磋商,先磋商再最终报价。

误用二:多频次小额走多次询价/竟谈

现象:单位全年需多次采购办公设备、法律服务,每月单独发起询价。

风险:重复招标浪费资源,且易形成变相定向。

正确:由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组织框架协议采购,一次征集、分阶段下单。

误用三:应竞谈却做单一来源

现象:怕麻烦以"急需"走单一来源,实际市场有多家可选。

风险:未公示/论证不充分→投诉成立、责令重采。

误用四:化整为零避招标

现象:将应公开招标项目拆成两笔小额分别询价。

风险:典型程序违法,审计一查一个准。


五、案例复盘:选错方式+应批不批,百万项目推倒重来

案例背景:某市级医院拟采购"医院信息化整体规划与HIS系统改造咨询服务",预算260万元(超当地公开招标限额120万元)。

操作:采购人认为"时间紧",未报财政变更,直接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

问题:未中标供应商投诉——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未经变更批准擅用非招标方式,属程序违法。

后果

  1. 财政局认定程序违法,中标无效,责令补报变更(经论证符合条件获批后重新组织磋商);
  2. 项目延误近3个月,采购负责人被提醒谈话。

启示:方式本身选得对(咨询适合磋商),错在未履行"达标→申请变更→获批"前置程序。选对方式只是第一步,走对审批同样关键。


六、采购方式选择"三步合规清单"

每次启动项目前,业务主管+采购经办人共过一遍:

查标准:对照本省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认是否必须公开招标。

核情形:对照《政府采购法》第29~31条、74号令、110号令、财库〔2024〕13号,确认是否符合非招标方式适用条件(含框架协议、合作创新)。

走程序:需变更的提前报财政批准/备案;单一来源须专家论证并公示;框架协议须由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按110号令组织。


七、结语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角",但现行制度赋予了8种合法武器。成熟的采购人懂得让方式匹配项目特征——标准化给招标,复杂服务给磋商,多频次小额给框架协议,真创新给合作创新,唯一给单一来源。选对了,后面一半的质疑都不会发生;选错了,再完美的招标文件也救不了你。


下期我们将走进评审现场——《评审环节实操与专家管理:评得好不好,决定项目成败》,聊聊专家抽取、评审纪律、异常打分处理及采购人代表的正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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