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剩1家供应商也能成交、公开招标项目无须审批
2022 年上海疫情期间,一家成立仅 6 天的食品公司出现在保供供应商名单中,"特事特办"还是"暗箱操作"的争论持续了数周。当时的制度尴尬在于:找不到一部可以直接对照的紧急采购规则——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法。
这一持续 20 余年的规则空白,如今被正式填补。2026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 号),全文 4 章 29 条,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全国性的紧急采购专门规章,也是该文件继 9 月 11 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后,留给各级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的又一份"倒计时清单"——距离施行,只有 19 天。
这部办法的分量,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该松的松到位——8 处程序放宽;该紧的紧到底——5 条刚性红线。 对采购人,它是应急处置时的操作手册,也是事后追责时的对照表;对供应商,它是灾难来临时的入场券规则,也是"发国难财"式操作的法律风险清单。
一、为什么是现在:从一纸临时通知到首部规章
理解财库〔2026〕12 号的分量,要先看它之前有什么。
第一层依据只有一句话。《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紧急采购"不适用本法",却没有规定适用什么——启动条件、采购方式、程序规则、监督机制全部留白。
第二层依据是临时性文件。2020 年 1 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允许各采购单位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同年,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10154 号建议的函(财库函〔2020〕10 号)中进一步明确:应急采购不必遵循常规采购程序中有关期限、供应商数量等要求,更倾向非竞争采购方式。
问题恰恰出在"可不执行"三个字上。疫情期间的实践暴露出至少八类问题:采购人各自为战、缺乏统一部署;需求测算不精确导致物资错配;部分采购人擅自扩大"应急采购"范围、以紧急为名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先联系供应商签合同、后补采购文件的程序倒置屡见不鲜;同期同类货物不同部门采购价差过大;履约验收无人把关;信息公开缺位导致社会监督无从谈起。芒市、吴堡县等地审计机关的疫情防控资金专项审计公告中,"未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是被点名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
第三层是地方先行探索。滨州、黑龙江等地财政部门近年已就紧急采购的使用范围和实施要求出台地方性文件,但规则分散、标准不一。
财库〔2026〕12 号把上述三层全部收拢:临时通知升级为部门规章,地方规则统一为全国标准,"绿色通道"从"可不执行"变成"按章执行"。牵头部门也不只是财政部一家——应急管理部联合发文,意味着紧急采购的启动判断第一次有了应急管理部门的专业视角背书。
二、什么才是紧急采购:三重门槛,一道边界
新规第二条给紧急采购下了一个要素齐备的定义,拆开是三重门槛,缺一不可:
门槛 | 具体要求 | 对应条款 |
事由门槛 | 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 第二条 |
穷尽门槛 | 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者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 | 第二条、第七条 |
程序门槛 | 采购人经内部会商决策,方可启动 | 第五条、第七条 |
其中"经紧急调拨或者支援后仍无法满足"是一个容易忽视的硬条件——紧急采购不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选项,而是储备、调拨两条路径全部走完之后的最后手段。
更需要划重点的是第三条的边界规则:采购人在非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者为应对不可抗力事件事先开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不属于紧急采购,仍适用《政府采购法》一般规定;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这条规定直接封堵了长期以来最常见的一种规避操作——把日常的应急物资储备性采购塞进"紧急采购"通道,绕开公开招标等法定程序。10 月 1 日以后,"平时备货"与"战时应急"必须走两条完全不同的程序轨道。
三、8 处放宽:紧急采购的"绿色通道"到底绿在哪里
与一般政府采购程序对照,财库〔2026〕12 号在 8 个环节作出放宽,这也是全文最具操作价值的部分。
环节 | 一般政府采购规则 | 紧急采购新规 | 条款 |
1.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改用其他方式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政采法第二十七条) | 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须财政部门批准 | 第十条 |
2. 供应商数量 |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一般要求不少于 3 家有效供应商,不足的应予废标或终止(政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甚至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第十一条 |
3. 响应时间 | 法定提交期限(如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20 日,财政部令第 87 号) | 可以根据事件紧急程度缩短 | 第十一条 |
4. 供应商邀请 | 发布公告或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邀请 | 可以发出邀请书直接邀请 | 第十一条 |
5. 评审专家 |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库〔2016〕198 号) | 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人员组成比例按内控制度确定 | 第十一条 |
6. 资格证明 |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 允许以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财务状况、税收、社保证明 | 第九条 |
7. 进口产品 | 采购进口产品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 采购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后,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案即可 | 第十二条 |
8. 结果公告 |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放宽至 10 个工作日内;不具备条件的,最晚在紧急情况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布 | 第十三条 |
关于采购方式本身,第十条确立了"竞争优先、直接采购为例外"的位阶: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只有因时间极为紧迫、市场供给渠道受限等原因,竞争性方式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才可以向供应商直接采购——且必须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价格。
合同的订立形式也开了口子:第十四条允许采购文件约定适用简式合同,但简式不等于简陋,当事人名称、标的名录质量数量、履约验收标准、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五项基本内容缺一不可。
此外还有一条对供应商真金白银的利好:第十七条鼓励采购人将紧急采购合同的预付款比例提高到 40% 以上;第十五条允许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添购或追加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30%。
四、5 条红线:放权不是放任,简化不是免检
放宽的是程序,收紧的是责任。以下 5 条红线,10 月 1 日后将成为财政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的标尺。
红线一:违规启动、规避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明确,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启动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把非紧急项目装进紧急通道,不再只是"程序瑕疵",而是可以直接援引政采法第七十一条处理的违法行为。
红线二:事先储备采购不得搭车。 第三条的边界规则配合第二十一条构成完整闭环——日常储备采购走紧急通道,同时踩中"违规启动"与"规避程序"两个追责事由。
红线三:全程留痕,资料保存至少 15 年。 第十八条要求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包括七项内容:启动紧急采购的情况说明;项目类别名称;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及简化程序(含直接采购的协商情况记录);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专家选取方式。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15 年,与政采法第四十二条的一般要求持平。换言之,紧急状态下的每一个"从简"决定,事后都要经得起 15 年的追溯检验。
红线四:双部门联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对紧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与常规政采项目由财政部门单独监管的格局不同——应急管理部门的加入,意味着"事件是否真的紧急"这一事实判断有了专业核查方,虚构紧急状态的造假成本大幅上升。
红线五:恶意串通、行贿受贿一律移送。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四类主体逐一列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紧急采购的封闭性越强,这几条移送条款的威慑力就越实。
需要特别提示供应商的是:第九条允许以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绝不等于承诺不实可以免责。承诺只是形式上的简化,实体审查标准并未降低——虚假承诺仍然构成政采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面临采购金额 5‰—10‰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 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财政部 2026 年 9 月 9 日刚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五百三十五号)显示,北京安宁盈科软件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因在常规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以罚款 27945 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程序从简、审查放宽的紧急采购场景下,监管对材料真实性的容忍度只会更低,不会更高。
五、一张数字清单:财库〔2026〕12 号的关键刻度
数字 | 含义 | 条款 |
10 月 1 日 | 施行日期 | 第二十九条 |
1 家 | 紧急采购竞争性方式下,通过审查的供应商最低数量 | 第十一条 |
40% | 鼓励提高到的合同预付款比例上限(以上) | 第十七条 |
30% | 从原供应商添购、追加采购的金额上限(占原合同) | 第十五条 |
10 个工作日 | 采购结果公告的一般时限 | 第十三条 |
5 个工作日 | 紧急情况结束后发布结果公告的最晚时限 | 第十三条 |
15 年 | 采购文件资料最低保存期限 | 第十八条 |
2 个部门 | 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监督 | 第二十条 |
六、供应商侧:5 条实战准备,从今天开始
1. 提前进入"紧急采购供应商池"。 第六条明确国家鼓励依托电子化系统完善紧急采购物资品目和供应商信息,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通过网上直接采购、电子反拍等程序提高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电子卖场开辟紧急采购专栏。灾害发生后再找渠道,不如现在就完成本地区电子卖场紧急采购专栏的供应商注册与品目维护——突发事件场景下,"在库里"几乎等于"在场上"。
2. 书面承诺按"审计级标准"来写。 承诺替代的只是证明材料的形式,供应商应当对照常规审查口径逐项自检:财务状况、税收缴纳、社会保险,任何一项不实都可能触发 1—3 年市场禁入。建议将承诺函与内部真实凭证同步归档,以备采购结束后的延伸核查。
3. 直接采购场景下,把价格证据链做扎实。 第十条要求直接采购价格须"根据采购标的成本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协商确定。对供应商而言,成本测算表、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凭据不仅是报价合理性的支撑,更是应对事后监督检查与审计的第一道防线——紧急采购的价高者,从来都是监管回溯时的第一顺位核查对象。
4. 盯住 30% 添购上限。 原合同供应商在后续处置阶段拥有天然优势,但追加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 30%。超出部分应走新的采购程序,供应商若配合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程序,将同时落入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三条的追责范围。
5. 用好 40% 预付款与 10 个工作日公告规则。 预付款比例提高意味着垫资压力骤减,合同谈判时应主动主张;采购结果公告虽然放宽到 10 个工作日,但社会监督入口并未关闭——公告内容仍是供应商了解紧急采购成交价格分布、为下一次投标定价的重要参照。
七、采购人侧:10 月 1 日前必须完成的四件事
1. 建立紧急采购内部会商决策机制。 第五条与第七条把"内部会商决策"设定为启动紧急采购的法定程序,这是疫情期审计公告中曝光率最高的问题,也是新规施行后监督检查的第一道核查项。机制应明确会商触发条件、参与人员、决策记录格式,并纳入单位内控制度体系。
2. 划清"储备采购"与"紧急采购"的台账边界。 依据应急预案开展的年度物资储备采购,从 10 月 1 日起必须回归政采法一般程序。建议对在办的应急类项目逐一排查:属于日常储备的,立即按公开招标等法定方式重新安排;确属紧急的,按办法规定补齐内部会商决策记录。
3. 直接采购落实"专业人员 + 成本依据 + 同类价格"三要素。 第十条的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协商过程须形成书面记录并归入第十八条的采购活动记录——这是采购人证明自身清白的唯一凭据。
4. 公告与归档不因紧急而豁免。 结果公告 10 个工作日的时限、资料保存 15 年的要求,在任何紧急场景下都不可免除。财政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合检查,恰恰会优先抽查"最紧急"的那批项目。
八、结语:让"特事特办"装上红绿灯
财库〔2026〕12 号的立法逻辑可以概括为一组对称关系:给效率松绑的每一个环节,都对应一条加码的责任约束——方式审批取消了,换来的是启动边界的刚性;供应商数量降到了 1 家,换来的是 15 年的资料保存;专家可以自行选定了,换来的是评审专家选取方式的全量留痕;进口产品无须审核了,换来的是备案与理由说明义务。
对采购人而言,这部办法是应急处置时的导航图,更是事后追责时的对照表——紧急状态挡不住监督检查,只会让检查来得更晚、看得更细。对供应商而言,紧急采购市场的大门确实开得更大了,但门内的每一单生意,都站在"承诺真实性、价格合理性、程序合规性"三盏聚光灯下。
10 月 1 日,倒计时 19 天。无论你处在采购人一侧还是供应商一侧,现在要做的都不是等灾害来检验制度,而是在制度施行前,把自己的内控、台账与证据链准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