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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与合规》专题 第七期|进口产品与单一来源采购:特殊情形下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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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与合规》专题 第七期|进口产品与单一来源采购:特殊情形下的特殊程序

2026-07-15 16:21:37 来源:原创

在政府采购的日常操作中,公开招标是“平原战”,流程清晰、规则透明;而进口产品与单一来源采购则是“特种作战”——使用场景受限,审批层级更高,监督雷达更亮

很多单位对此存在严重的合规焦虑

  1. 买进口设备会不会被说是“崇洋媚外”?
  2. 走单一来源会不会被定性为“暗箱操作”?

其实,法律从未禁止这两类采购,但前提是:必须拿出过硬的理由,并走完那道“繁琐的”法定程序。

本期将拆解这两类“非主流”采购方式的底层逻辑与实操红线。


一、进口产品采购:不是想买就能买

1. 核心原则:国产优先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确立了一个大前提: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只有“国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的,才能买进口。

2. 三种允许采购进口的情形

根据财库〔2007〕119号文,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合法:

  1. 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如某种特殊试剂、精密零部件);
  2. 在中国境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价格畸高、供货周期过长);
  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国家统一定制的特殊装备)。

3. 审批流程:专家论证是关键

进口产品采购不是采购人自己说了算,必须走“专家论证 + 财政审批”程序:

  1. 第一步:组织专家论证。邀请至少3名以上单数专家(非本单位人员),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2. 第二步: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3. 第三步:财政备案/审批。只有拿到财政部门的批复,才能在招标文件中写“允许进口产品参与”。

深度洞察

很多单位为了省事,直接在需求里写“原装进口”,这是违规的。没有财政批复的“进口采购”,属于程序违法。


二、单一来源采购:不仅是“只有一家”

单一来源采购是争议最大的方式,因为它没有竞争。法律对其设置了极高的门槛。

1. 法定适用情形(缺一不可)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1条,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走单一来源:

  1. 唯一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如专利技术、独家代理)。
  2. 不可预见: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 一致性: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 公示:把权力晒在阳光下

单一来源采购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期限、联系方式。

目的:给潜在供应商一个“跳出来反对”的机会。如果有人能证明还有第二家能做,单一来源就必须终止。

3. 论证专家的特殊要求

单一来源的论证专家,不能是随便找的几个熟人,通常要求:

  1. 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2. 熟悉该领域市场供给情况;
  3. 与供应商无利害关系。


三、常见的“伪进口”与“伪单一”

1. 披着“进口”外衣的国产货

现象:有些供应商为了卖高价,把在国内组装的产品包装成“进口原装”。

应对:在合同中明确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报关单),并要求提供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

2. 披着“单一来源”外衣的垄断

现象:某软件公司给客户做了系统,几年后续保时,客户想换供应商,原厂商说“数据接口不开放,换了系统就瘫痪”。

应对

  1. 如果是数据迁移成本高,这属于商业壁垒,不构成单一来源的充分理由。
  2. 如果是底层技术架构唯一,且更换会导致原有投资巨大损失,可按“一致性”申请单一来源,但需严格控制10%的添购上限


四、案例复盘:一次失败的“进口设备”采购

案例背景:某三甲医院拟采购一台高端CT机,预算1500万元。

操作:医院认为“进口CT效果好”,直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

问题

  1. 程序缺失:未进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也未报财政局审批。
  2. 排他性嫌疑: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多处引用某进口品牌独有的技术参数。
  3. 后果
  4. 国内某医疗器械公司提出质疑,指出国产CT已能达到同等水平。
  5. 财政局介入调查,认定该项目采购方式违法、程序违规
  6. 结果:项目中止,医院采购办主任被通报批评,设备采购推迟半年。

启示

技术上的“先进性”不能凌驾于法律程序的“合法性”之上。 进口不等于先进,合规才是底线。


五、审计关注的“高危信号”

在巡视巡察和审计中,以下情况极易被盯上:


场景

高危信号

合规建议

进口采购

大量采购进口办公用品、一般设备

严格执行国产优先,进口必须有论证

单一来源

连续多年对同一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审查是否属于“化整为零”,是否超过10%添购限制

单一来源

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就直接采购

公示不等于免责,仍需留存完整的论证资料备查

进口+单一

既买进口又是单一来源

双重敏感,必须确保每一步都有书面证据链


六、操作清单:特殊采购的“安全阀”

如果你正在操作进口产品或单一来源,请务必核对这张清单:

进口产品

  1. [ ] 是否组织了专家论证?
  2. [ ] 是否获得了财政部门的进口批复?
  3. [ ] 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原产地和售后服务?

单一来源

  1. [ ] 是否符合法定三种情形之一?
  2. [ ] 是否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示?
  3. [ ] 是否组织了专家进行唯一性论证?
  4. [ ] 如果是添购,金额是否超过原合同的10%?


七、结语

进口产品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本质上是在“采购效率/特殊需求”“公平竞争/程序正义”之间寻找平衡。

作为采购人,我们不必因为“进口”二字而感到心虚,也不必因为“单一来源”而如临大敌。

底气来自于程序:只要论证充分、审批到位、公示透明,特殊采购就是合规的;反之,如果试图绕过程序搞“特事特办”,那就是给自己埋雷。


下一期,我们将把目光投向政策功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地实务:如何让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在合规采购的同时,如何通过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手段,真正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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