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政府采购法》大修对照表来了:104条重构规则,删“招标为主”,纳“小额采购”
2026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较现行法(9章88条)删除1条、合并减少11条、新增28条、修改64条。
本文梳理核心条文逐条对比,看懂从“程序合规”到“绩效导向”的根本性转变。
一、 总则篇: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重构
条文 | 现行法 (2003/2014修正) | 修订草案(2026审议稿) | 核心变化 |
|---|---|---|---|
第1条 立法宗旨 |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 提高政府采购绩效……促进廉政建设,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从“省钱”转向“物有所值+绩效”;写入国家战略定位。 |
第2条 适用范围 | 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 使用预算资金;删除“限额标准以上”限制,涵盖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简易采购程序)。 | 资金与《预算法》衔接;监管无死角,填补小额采购空白。 |
第5条 政策功能 | 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 新增专条:明确支持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 | 政策功能法定化、清单化,新增科创与双碳。 |
第9条 集采目录 | 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政府确定(央地分权)。 | 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省级仅可在国务院规定范围内调整。 | 权限上收中央,消除地方保护,落实统一大市场。 |
第10条 限额标准 | 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确定。 | 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未达到限额的纳入简易采购监管。 | 终结“限额以下无人管”局面。 |
二、 当事人篇:采购人主体责任与供应商资格
条文 | 现行法 | 修订草案 | 核心变化 |
|---|---|---|---|
第14/15条 采购人责任 | 仅定义采购人,未明确责任归属。 | 新增: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主体责任;委托代理也需担责;应建内控机制(决策、执行、验收分离)。 | 从“甩手掌柜”变“第一责任人”。 |
第22条 供应商资格 | 正面列举6项条件(独立担责、商业信誉、财务制度等)。 | 简化正面+负面清单:具备履约能力即可;负面清单列明未缴税、重大违法、重大违约等禁入情形。 | 降低准入门槛(宽进),强化信用约束(严管)。 |
第12条 回避制度 | “必须回避”,供应商可申请。 | 移至第25条;“应当主动回避”,明确列举人员,强化申请回避权。 | 程序更规范,责任更明确。 |
新增第24条 评审专家 | 无系统规定 | 建立遴选、考核、清退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专家独立评审与法律责任。 | 覆盖专家全生命周期管理。 |
三、 采购方式与程序:废除“招标至上”
条文 | 现行法 | 修订草案 | 核心变化 |
|---|---|---|---|
第26条→第35条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 招标(合二为一)、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创新采购;删除“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 打破“逢采必招”;按需选用;新增创新采购。 |
新增第37条 响应期限 | 招标等标期≥20日,其他未明确。 | 差异化期限:招标≥20日,谈判≥10日,询价≥3日。 | 提高效率,急事急办。 |
第38条 供应商数量 | 不足3家通常废标/终止。 | 谈判最后报价可为2家;重采仅1家可转单一来源(本级备案)。 | 解决“流标率高”,程序更灵活。 |
新增第41条 异常低价 | 无 | 报价明显低于限价或他家,需证明合理性,否则无效。 | 治理恶性低价竞争。 |
四、 新增两章:前期准备与数字化
1. 新增第三章「政府采购前期准备」
- 现行法:无专门章节,零散涉及预算与意向。
- 修订草案:法定化采购需求管理(第30条)、市场调查、最高限价(第31条)、实施计划(第32条)、意向公开(第33条)。
- 解读:监管前移,解决“需求不清导致围标、劣质履约”的根源问题。
2. 新增第六章「政府采购数字化」
- 修订草案(第62–67条):确立电子交易法律效力;支持大数据、区块链、AI;制定全国统一业务规范;电子档案保存≥15年;平台违规最高罚500万。
- 解读:首次将“数字治理”写入法律,为远程评标、全流程电子化提供上位法支撑。
五、 合同与验收:从“签合同”到“管结果”
条文 | 现行法 | 修订草案 | 核心变化 |
|---|---|---|---|
第41条→第60条 履约验收 | 简要规定验收及报告义务。 | 细化验收小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不合格需补救。 | 直击“买用分离、重采轻验”痛点。 |
新增第61条 款项支付 | 无专门规定 | 采购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 防止拖欠供应商账款。 |
第55条 合同变更 | 可变更、补充 | 明确不得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 锁定合同刚性,防止随意变通。 |
六、 法律责任:罚款涨10倍,专家可终身禁评
- 罚款幅度:串标等从项目金额5‰–10‰提高到5%–10%,多项上限从约100万提至1000万元。
- 评审专家:新增终身禁止参加评审(情节严重),罚款2–50万。
- 采购人责任:违法情形从6项扩至13项(含未落实政策、未定需求、泄露未公开信息等)。
- 供应商滥用投诉:捏造事实投诉,1–3年禁入。
七、 总结:五大转型逻辑
- 导向:资金使用效益 → 政府采购绩效(物有所值)
- 范围:限额以上 → 全口径预算+小额简易全覆盖
- 方式:公开招标至上 → 按需求选用(谈判、创新采购上位)
- 责任:代理主导 → 采购人主体责任+内控分离
- 治理:分散分权 → 全国统一、数字治理、严刑峻法
注:本文基于202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审议稿与现行有效文本比对,最终条文以正式颁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