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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围标,两家受罚:2026 年 "四类" 整治进入处理处罚窗口,这些红线千万别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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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围标,两家受罚:2026 年 "四类" 整治进入处理处罚窗口,这些红线千万别碰

2026-10-15 09:00:27
导语

时间窗口正在收窄。

根据财库〔2026〕9 号《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 2026 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需在10 月 15 日前完成延伸核查,在11 月 30 日前完成处理处罚并公布结果。

这意味着,当前正处在专项整治从 "核查" 转向 "处罚" 的关键节点。而 "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中,供应商围标串标是被重点整治、后果最重的一类 —— 轻则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入一年,重则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用真实案例,把围标串标的法律红线一次讲透。



一、什么是 "围标串标"?权威依据在这里

围标串标,即供应商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其法律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三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供应商不得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
    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数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中标项目金额达 400 万元即应立案追诉。



二、财库〔2026〕9 号明确了这些串通行为情形

本次专项整治,对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列明了具体认定情形,包括:

  •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 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

  • 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这些情形一旦被核查认定,处理处罚将直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执行。



三、真实案例:一起围标,两家受罚

案例一:广西 C、L 公司 —— 投标 IP 地址一致

2026 年 8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第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C、L 公司在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文件存在相同的编辑人,投标 IP 地址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证据。经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属于恶意串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二:横峰县三家公司 —— 相互串通报价

江西横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横财购罚字〔2026〕19 号)显示,江西饶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杰旭科技有限公司、上饶市绿诚环境评估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在投标阶段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证据包括问询笔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



案例三:30 亿元围标串标案 —— 涉嫌刑事犯罪

2026 年 9 月,据央广网报道,一名 19 岁男子操控5 家企业投标参与围标串标,涉案金额达30 亿元。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其行为已远超 400 万元立案追诉标准,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四、给投标人的 4 条避坑建议

1. 别让 "技术巧合" 毁掉一次投标

投标文件编辑人相同、IP 地址一致、保证金同账户转出 —— 这些在电子化采购时代几乎必然被系统留痕。即便是 "帮忙",也可能被认定为串通。

2. 保证金务必从企业自有账户转出

代缴保证金、用同一账户为多家公司缴纳保证金,是专项整治重点核查项。请从各企业自有账户独立转出,并完整保留转账凭证。

3. 投标文件编制权必须独立

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已被明确列为恶意串通情形。编制工作应各自独立完成。

4. 弄清 "行为红线" 与 "后果成本"

围标串标不只是行政责任 —— 罚款、禁入、列入失信名单,都可能让企业错失一整年乃至更久的政府采购机会,严重者涉及刑事责任。合规,才是投标最稳的 "入场券"。



五、写在最后

当前正处 "四类" 专项整治的处理处罚窗口期,财政部门对围标串标的核查与处罚正在提速。对于投标人而言,守住红线不是 "保守",而是对企业和投标团队最长远的保护。

如果你正准备投标,建议对照财库〔2026〕9 号列明的情形,自查一遍投标文件编制、保证金缴纳、资质材料等环节,把风险挡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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