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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亿信创大单"两度易主":仅仅是一个型号版本不一致,按新法本可在现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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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亿信创大单"两度易主":仅仅是一个型号版本不一致,按新法本可在现场澄清

2026-08-12 13:22:45

2026年3月,司法部《法治信息化工程(司法部建设部分)基础软硬件采购项目》启动招标,预算11813.206160万元,采购范围涵盖服务器、网络、存储、商用密码、数据库、中间件、云平台等数十类产品,部署地点涉及司法部本地机房和异地灾备机房——这是一张典型的信创基础设施大单。

戏剧性的是,这张大单在两个月内两度易主

  1. 第一幕(6月8日):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9735万元中标,投标产品中包含启明星辰防火墙等。
  2. 第二幕(7月15日):因首都信息未实质性响应"业务交换机03"第3项关键性指标,中标人变更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金额10338万元。
  3. 第三幕(7月27日):中移系统集成所投"业务协同服务平台"的投标型号为"华宇即时消息协作系统 V6.0",而其提供的第81项技术指标证明材料所示型号为"V5.0",投标产品型号版本与证明材料版本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认为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投标被拒绝。中标人变更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金额10800万元。
💡 一个值得所有信创投标人和采购人深思的问题:中移系统集成这一枪,真的非挨不可吗?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业界通称"87号令")第五十一条,以及新法精神下对"澄清程序"的进一步强调——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换句话说,"V6.0投标、V5.0证明"这种前后表述不一致,首先触发的应当是"澄清程序",而不是直接"否决"


一、为什么"型号版本不一致"首先应走澄清,而非直接拒标

1. 法律条文的直接指向

87号令第五十一条开宗明义: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V6.0投标、V5.0证明"属于典型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同一产品、同一供应商、同一投标文件中,投标表的型号与证明材料的型号出现了版本号差异。这种差异的本质是表述不一致,而非一眼可见的"未响应"。


2. 实质性要求≠不能澄清

业界长期存在一个误解:"实质性要求不能澄清"。这个观点并不准确

潍坊政府采购案例对此有明确评析:

响应偏离表内容与证明材料不符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给予供应商澄清的机会。即使涉及到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也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后的内容进行评审。若供应商澄清的内容满足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继续评审;若澄清的内容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则应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

福建省财政厅在知识库中也明确:非报价类不一致,依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仅属非实质性细微偏差的,可经澄清后继续评审


3. 本案的关键:V6.0 与 V5.0 的差异到底是什么

这是整个案例的核心。如果V6.0相对V5.0在"操作系统须支持麒麟、统信UOS等"这一第81项指标上功能等价甚至更强,那么中移系统集成完全可以在澄清环节说明:

  1. V5.0的证明材料是旧版彩页未及时更新;
  2. V6.0完全继承并满足V5.0在第81项指标上的全部要求;
  3. 以投标表所填V6.0为准,并提供V6.0对应版本的合规证明。

这正是安庆医共体医疗设备采购案例的处理逻辑——H供应商响应偏离表填"无偏离"与旧版彩页证明材料不符,评标委员会先书面要求澄清,供应商说明"证明材料为旧版产品彩页,未及时更新,以响应偏离表填写的内容为准",评标委员会据此继续评审。

⚠️ 反过来,如果V6.0在第81项指标上实际不满足麒麟、统信UOS等操作系统支持要求,或者中移无法在澄清中提供V6.0版本的合规证明,那么澄清后依旧应当认定投标无效——这时候否决就是合法合理的。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能不能否决",而在于"有没有先澄清"


二、新法精神:从"严格否决"走向"审慎澄清"

近年来政府采购监管思路的一个重要转向,就是对"澄清程序"的进一步强调和对"直接否决"的审慎克制

1.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案例的标杆意义

在某学历证明材料有效性争议案中,财政部门通过学信网官方核查,证实学历真实无误,评审委员会面对的是一个"验证方式受到限制"而非"信息虚假"的证明材料。监管部门的明确态度是:

面对投标未明确或存在疑义之处,评标委员会应优先启动"澄清"程序,而非直接否决

这一思路在信创采购这类技术复杂、产品迭代快、证明材料版本滞后的场景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2. 8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配套要求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这意味着:如果招标文件想把"投标型号与证明材料型号必须完全一致"列为不可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就应当以醒目方式明确标明。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这样醒目地标明,评标委员会直接以"版本不一致"否决投标,就有"超越采购文件擅自增设评审标准"之嫌。


三、回到本案:中移系统集成这一枪,挨得是否冤?

客观地说,原处理结果并非绝对错误,但存在明显的可商榷空间

支持原处理的理由:评标委员会认为V6.0与V5.0版本不一致,构成对实质性要求的未响应,依据94号令第十六条更正中标结果,程序上有据可依。

可商榷的空间

  1. 未看到澄清程序的记录:公开更正公告中未见"评标委员会已书面要求中移系统集成澄清而供应商无法澄清"的表述,直接以"认为不满足实质性要求"为由拒绝。
  2. 版本差异的性质未经验证:V6.0相对V5.0在第81项指标上是否功能等价?是否只是证明材料版本滞后?这些关键事实未通过澄清程序予以查明。
  3. 实质性要求的"醒目标明"问题:招标文件是否以醒目方式标明了"投标型号与证明材料型号必须完全一致"?这直接决定版本不一致是否构成实质性偏离。
📌 如果按照新法精神下的审慎澄清路径,更稳妥的处理方式应当是:评标委员会书面要求中移系统集成在合理期限内澄清V6.0与V5.0在第81项指标上的关系,并提供V6.0版本的合规证明。澄清后满足实质性要求的,继续评审;不满足的,再认定无效。


四、给信创投标人的合规启示

1. 投标文件的"版本一致性"是生命线

  1. 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中的品牌型号,与技术响应表中的品牌型号,与证明材料的品牌型号——三者必须完全一致
  2. 产品迭代时,旧版彩页、旧版检测报告务必及时清理,统一使用与投标型号相对应的新版证明材料。
  3. 在投标文件中主动加一句:"本投标所有证明材料均对应所投型号版本"——把澄清的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2. 遭遇"版本不一致"质疑时,立即书面澄清

  1. 一旦收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澄清要求,务必在要求期限内书面回复,加盖公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
  2. 澄清内容应聚焦三点:①差异产生的原因(如旧版彩页未及时更新);②以投标表所填型号为准;③补充提供对应版本的合规证明。
  3. 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以投标时的型号选择必须慎之又慎。


3. 质疑复核阶段仍可主张"澄清权"

即便到了质疑复核阶段,供应商仍可依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主张: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澄清程序,直接否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责令重新评审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文件起草启示

  1. 实质性要求务必"醒目标明":将"投标型号与证明材料型号必须完全一致"以醒目方式列为实质性要求,避免后续争议。
  2. 评审办法中明确澄清规则:在招标文件中预先写明"投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时的澄清与修正规则",让评标委员会有据可依。
  3. 优先澄清、审慎否决:对存疑但不构成明显虚假的材料,应优先启动书面澄清程序,避免超越采购文件擅自增设评审标准。
  4. 澄清过程全程留痕:所有澄清要求、供应商回复、评标委员会决定均须采用书面形式,作为评标档案组成部分。


一张1.08亿的订单,因为一个型号版本号的前后不一致而两度易主。这背后既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管理的粗疏,也折射出评标委员会在"直接否决"与"书面澄清"之间的尺度拿捏。

新法精神的核心,从来不是"为了合规而合规",而是通过法定的澄清程序,让真正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被形式瑕疵误伤,也让浑水摸鱼的供应商在澄清中现出原形

⚠️ 对信创投标人而言,V5.0与V6.0之间差的不仅仅是一个版本号,而是近一个亿的订单和一次惨痛的合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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